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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拒不出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缺席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9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某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金额为18万余元的沙发、凳子等家具。2017年5月,被告又追加订购家具金额为9仟余元。原告先后将两批家具近期交货给被告,被告门店负责人、财务人员、盘点人员等也在送货单和验收清单上签字认可,以上两项货款总计19万余元。2020年,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庭审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依法研判案情,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及验收清单、银行付款凭证,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货物交付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接受原告交付的货物后,至今未依约足额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