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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有权利,其中抗辩权就是比较重要的一种。抗辩权主要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类是合同当事人经常用到的。三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具体给大家讲一讲。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
1、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