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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男子利用收款二维码转移毒资,从中获取好处费两千余元。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二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梁某在检察机关退赃的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多次向袁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渐与袁某熟识。2022年5月,袁某提出想要梁某提供账户帮忙收款,梁某向袁某提供微信号和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梁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接受毒资,并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梁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两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多次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接收、转移毒品犯罪所得4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对其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湘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