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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资料图片)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义务。
三、找法网提醒您,连带责任一般赔偿比例是:
1.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3.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