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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对小股东的保护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的保护是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要求
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要求有:
1.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要求;
2.将注册资金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3.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的。我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