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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晚,内蒙古呼和浩特一男子未佩戴口罩外出购买香烟,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其戴好口罩,做好防护。男子不仅不听劝阻,还认为疫情防控人员是对其挑衅,回家携带家用菜刀下楼,且仍未带口罩。在疫情防控人员对其进行管理时,男子将工作人员撞倒在地,随后返回家中。目前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央视新闻)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资料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也可以参考《意见》第十条,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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